一、查阅的案卷材料包括诉讼文件和案件证据材料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,如果讯问过程应同步录音录像,辩护律师和代理律师可以根据案件需要依法查阅和复制。
二,辩护律师可以复制案卷材料,复制案卷材料可以复制、拍照、扫描、电子数据复制等。复制时应保证其准确性和完整性。
三,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取得的案卷不得向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亲友、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,不得擅自向媒体或公众披露。辩护律师查阅、摘抄、复制的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,应当经人民检察院、人民法院批准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。律师不得违反规定,披露、传播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,或者用于本案辩护和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。
对下列案卷材料,辩护律师,代理律师应及时查阅,复制:
(一)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补充侦查证据;
(二)人民检察院、人民法院根据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、辩护律师的申请,向侦查机关、公诉机关取得侦查、审查起诉期间收集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无罪、轻罪的证据材料;
(三)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、辩护律师的申请,取得检察机关未移送的证据材料和被告人自首、坦白、立功等量刑情节的材料。